公司解散后,清算的进行必须要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完备为前提,清算义务人负有确保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完备齐全的义务。如果因公司财务资料的缺失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,致使债权无法受偿的,清算义务人须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【案例】
甲公司(深圳某服装贸易有限公司)与乙公司(深圳某服装生产厂)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《服装购买合同》,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服装,价款为15万元人民币。在 2010年4月1日之前乙公司须向甲公司交付服装,2010年5月1日之前甲公司须向乙公司支付15万元的价款。后乙公司如期交付了货物,但是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。乙公司在2010年5月3号向甲公司发出了《付款催告通知》,要求甲公司在3个月之内还款。针对这笔款项,甲公司于5月5日向乙公司制定了还款计划书,根据该还款计划书:从2010年5月6日起,公司将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,每月尽可能多的向乙公司还款。还款计划书出具后,甲公司在5月6日向乙公司支付了5000元,之后就再未履行还款义务。乙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获悉甲公司已于4天前解散。邹某、金某、朱某是甲公司的股东,且邹某为了逃避债务,故意隐藏公司财物清单,导致甲公司无法进行清算。乙公司求偿无望,欲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争议。
此时,乙公司的救济途径有哪些?
【本文观点】
实践中,往往会出现在执行过程中,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注销的情形。注销是《公司法》规定的使公司实体灭失的一种方式,注销后,该实体将不再存在,依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,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灭失后,将依法终结诉讼。负债公司多以注销当幌子,进行逃避到期债务之实。在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注销,而公司账面仍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,债权人应如何使自己的到期合法债权得到清偿?下面请看一则案例。
【案例】
李某、刘某、朱某原是北京XX有限公司员工。因公司无故拖欠工资,三人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,要求XX公司支付工资及补偿金。仲裁委于2008年8月1日裁决XX公司支付债权人双倍工资、加班费、补偿金,其中应当支付李某2.2余万元、支付刘某2.1余万元、支付朱某1.6余万元。
该裁决生效后,三债权人于2008年8月2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XX公司已于2008年8月25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,并提交了清算报告,三位股东正是清算组成员。清算报告中称没有未完结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公司账面剩余财产为7.5万元,三位股东就出资额对该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。工商部门遂于2008年9月20日核准了清算组注销XX公司的申请,导致法院无法强制执行。
很显然,在上述案例中,债权人可以要求三位股东承担清偿责任。理由如下: